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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 上传单位:广元投发集团    发布时间:2011-09-24    录入: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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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项目部:

为加强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完善项目管理制度,确保工程建设质量、资金安全和施工安全,加快建设进度,现将《建设项目稽查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广元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稽查(暂行)办法》。

 

一一年四月十八

 

 

广元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稽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元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完善项目管理制度体系,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加快建设进度,完成市政府和市国资委下达的项目建设任务,根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项目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经集团公司批准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及考核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稽查对象为纳入集团公司年度目标考核的各项目部和各子公司。

第四条 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稽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管理集团公司建设项目推进的相关稽查工作。并对各项目的年终考核提出稽查意见。

第五条 建设项目稽查,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六条 建设项目稽查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稽查项目部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的情况;

(二)稽查建设项目的招投标、项目建设合同签订;

(三)稽查建设项目的推进情况;

(四)检查项目部、施工和监理单位派驻的现场管理人员到位履职情况,履行合同等情况;

(五)对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对履职不力的相关人员和推进不力的项目进行稽查通报。

第七条 稽查方式:

(一)查阅项目部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文件资料;

(二)对建设项目施工现场进行检查,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工程进度情况;

第八条 稽查人员对建设项目稽查中发现的问题,需及时予以通报,并提出整改意见或发出限期整改通知。

稽查报告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是否履行了法定的审批程序;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情况;项目部人员履职情况;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和处理建议。

第九条 集团公司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后,应当跟踪监督整改情况,并适时组织复查,直至达到整改目标。有关项目部应当按照整改通知书的要求,认真进行整改。

第十条 项目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项目负责人和项目部其他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或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责任;

(一)拒绝、阻碍稽查人员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稽查人员提供财务、工程质量、项目管理等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三)隐匿、伪报有关资料的;

(四)有妨碍稽查人员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第十一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项目建设和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各项目部提出处理决定,经稽查组审核后,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并由各项目部对施工、监理单位发出处理通知。各项目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二)通报批评;

(三)罚款;

(四)发现有严重违法违约行为、工程质量不合格,且不能按期整改到位的,按法定程序报发改委备案后终止合同,撤换施工、监理单位。

第十二条 稽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对项目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二)串通编造虚假稽查报告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广元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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